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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招投標小知識 │ “潛在投標人”和“投標人”如何區(qū)分

    •  2021-05-19
    •  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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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今日提問

    “潛在投標人”和“投標人”如何區(qū)分?

    答:

    在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時,首先要區(qū)分“潛在投標人”和“投標人”這兩個概念。

    二者在時間上的分界點就是在遞交投標材料截止時間前只能稱為“潛在投標人”,但當遞交投標材料截止時間一到,正式遞交了投標文件的才能成為正式的“投標人”。

    “其他利害關(guān)系人”是上述兩類人以外的,與招投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(guān)系的法人、其他組織和自然人。

    依據(jù)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,“潛在投標人”或“其他利害關(guān)系人”可以對招標文件中以下內(nèi)容提出異議:

    (一)招標人提供的文件內(nèi)容不一致,有差別的信息會帶來競爭基礎(chǔ)的不平等;

    (二)招標要求的資格條件與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不匹配甚至無關(guān),涉嫌排斥潛在投標人或?qū)е律鐣Y源的浪費;


    (三)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以特定區(qū)域或行業(yè)的業(yè)績、獎項作為加分依據(jù)或中標條件,是地方保護和行業(yè)封鎖的體現(xiàn);

    (四)對不同的投標主體適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和評標標準,無視公平招標原則;

    (五)限定特定專利、商標、品牌、原產(chǎn)地產(chǎn)品或供應(yīng)商,傾向保護意向的投標主體;

    (六)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對投標主體的所有制形式或組織形式加以限制等。


    需要注意的是,上述第三、第六條的前提條件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,也就是說,自愿招標項目不受此條款限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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